2004年11月2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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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中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蕴藏司法变革贺卫方纵论法官独立
贺卫方纵论法官独立
杨在文

  编前:今年年初,十届全国人大把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后,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情况一直受到各方关注。笔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两名教授分别牵头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目前已提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统稿后的修改稿草案有望明年春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贺教授的专家建议稿首次提出了法官独立以及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1 建议收回死刑核准权
  专家解读:这次修改,许多不属于组织法范畴的内容将被剔除,其中包括最高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内容。
  核心内容:最高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将不复存在,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贺卫方(以下简称贺):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后来进行过小幅修改。当时,诉讼法还不完备、法官法也还没出台,所以其中规定了许多不属于组织法范畴的内容,例如,死刑核准权力的问题。这由组织法来规定其实是非常荒唐的。这次修改,我们打算把这些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剔除出去(编者注:如果这一条款被剔除,最高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就将不复存在)。
  另外,现行的司法体系与保障司法独立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我们在想办法把最近几年来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一些理念融入到这部新的法律之中。
  关键词2 首提法官独立
  专家解读: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判决案件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影响。
  核心内容:法院院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贺:在我国,无论是1954年的宪法还是现行宪法对于司法独立的表述都是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没有被明确的提出。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很明显,此次,我们的建议稿非常清楚地规定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审判权。首先,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合议庭、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其次,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现行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一般只应介入个别极其重大案件的判决,疑难案件不需要审委会来介入,我们应该相信法官的素质。并且,审判委员会的介入也必须是以自己直接开庭审理的形式来实现。实际上,从长远来说,我是主张彻底取消审判委员会的。
  关键词3 建议司法行政分
  专家解读:法院地方化有碍于司法独立,司法行政分离即让法院管辖和行政管辖交叉、分离,确保法院判决不受地方影响。核心内容:法院跨区域设置;直辖市不单设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财政由全国人大统一预算、划拨,人事任免也脱离地方。贺:在人事和财政都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使得法院的判决很难不受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影响。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相分离。但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宪法》明确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就目前而言,要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实现司法区划的独立,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但我们的建议稿中还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的方案是以调整行政区划为前提的。前段时间有消息透露,有关部门正在推出一套行政区划改革的方案,要缩小省级区域,增加省级单位,同时撤销市级、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划。最后的行政结构变为中央、省、县三级结构。可以设想,在行政区划变化的同时,高级法院的设置不变,管辖范围不变,实质上所有的法院管辖和行政管辖是交叉的,实现了法院的跨区域设置。我还建议,直辖市都不要单独设置高级法院,可以和邻省的高院合并。高级法院脱离地方,其财政支持也要脱离地方。只能由全国人大统一预算、划拨。同样,其人事任免也相应地不再受制于地方。